首     页 领导成员 部门职能 政务信息 规划标准 政策法规 行政审批
宣传教育 污染控制 自然生态 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 危废监管 公示公告

当前位置 > 首页 > 污染控制 > 办事指南 > 正文


湖北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湖北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考核范围

(一)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县级市。

(二)城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市辖县、县级市。

(三)建成区面积:按建设部建综[2001]255 号文件“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的解释。十一五期间城考考核的建成区面积,是指市区建成区面积。建成区面积以考核年度初的数据为准。

二、考核原则

(一)十一五期间,国家考核城市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按国家认证的点位进行监测,省级考核城市(不含国家考核的城市)按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监测点进行监测。

(二)考核指标中涉及到的有关监测内容,如果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准,未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涉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文件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三)监测方案一经确定,十一五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如出现不能按原监测方案进行的情况,由城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方可调整。

(下略,详见附件)

附件1:湖北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附件2:湖北省“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计分公式

 



©版权所有:十堰市环境保护局   维护:十堰市环境保护局计算机室   鄂ICP备05024037号
地址:十堰市朝阳中路7号   邮政编码:442000   E-Mail:syhbj20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