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牌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二、施工现场设置的办公、作业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
三、对产生污染的振捣棒、搅拌机、龙门架、混凝土泵等污染源,应当在开工15日内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放噪声申报,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并提出便民不扰民措施。
四、搞好与居民委组共建活动,做到文明施工。在居民区内施工,白天噪音不超过规定要求,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停止扰民的施工作业,保证居民很好地休息。因抢险、抢修作业和施工、工艺要求须夜间(超过二十二时)连续作业的单位,需提前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五、不准在居民区内露天熬制沥青、焚烧垃圾等,以防止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有毒气体的物质及扬尘对环境的污染。
六、人人遵守环保有关规定,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意识,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营造优良环境为人类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