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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我省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已明确将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作为今年三大环境整治重点工作之一。对此,各级环保部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严格按照省局印发的《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全力抓好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一要认真组织排查。各地要组建工作专班,对辖区内饮用水源逐一排查,逐个清理,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二要加强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对专项执法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逐个企业加以整改,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治到位。三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通过专项执法,各地要建立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标志和宣传牌、清除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消除保护区的安全隐患、落实保护区的环境应急措施等五项工作机制。四要按时上报有关信息。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有关信息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分别报送,相应表格可在省环保局网站上下载。各地务必于2006720之前向省局报送本地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820之前报送《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二);920之前报送《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企业查处情况表》(附件三);1020之前报送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及附件二、三的汇总表。

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对组织不力、行动迟缓、未按要求整改、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孟凡松

    话:027-87167153

    真:027-87652665

电子邮件:mfs@hbepb.gov.cn

附件:1、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企业查处情况表

                                                       〇〇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1

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是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其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到我省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省局将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作为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全面清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违法排污企业、违法建设项目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活动,确保饮用水安全。通过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环境信息发布等有效形式,从严查处一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的典型,彻底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饮用水源水质长期稳定达标。

二、检查内容

此次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的企业,检查城镇饮用水源地上游,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大中型排污企业等。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对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影响的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环境问题进行复查;二是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是否达到水环境保护的要求;三是饮用水源地建设管理情况,是否设立护栏、界桩和警示牌等;四是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五是调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①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是否存在排污口、排污企业,是否有种植和养殖活动,是否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②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企业能否稳定达标排放,是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区内是否有新建、扩建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③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威胁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排污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应急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④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⑤破坏饮用水源地上游的生态环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等)。

三、工作安排

首先,各地开展自查。20067月上旬,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7月中旬8月,在全面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各地抓住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其次,省局组织抽查。9月,省局结合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件,确定省级挂牌督办案件,并联合新闻媒体,对挂牌督办案件和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连续报道。9月底,省局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各地整治情况及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10月,各地要做好迎接国家环保总局的专项执法检查。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源地监管、整治及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一)彻底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企业。坚决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码头、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必须停产、停产限期整顿,整治不达标的要予以关闭。划定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后新建的项目必须关闭或搬迁,原有的建设项目必须达标排放,并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全面清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情况与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清查结合,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分析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同时将各地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与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结合起来,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江河(湖泊)沿岸的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饮用水安全隐患问题。对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威胁水环境安全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整治或关闭;对存在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要完善应急处理设施。

(四)严格执法,规范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各地要通过饮用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逐步完善饮用水源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合理规划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使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健全和规划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五)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环境信息,接受媒体监督。各地环保部门要将查处的案件定期在新闻媒体曝光,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努力做到“三公开”:一是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二是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二级保护区内停产限期整顿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三是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限期整治的企业名单。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典型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并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提请监督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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