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政策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县(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市级环境状况公报。
(三)监督全市贯彻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四)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 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调查处理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和提出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综合协调并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自然生态环境考核;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组织开展乡镇环境综合整治。
(六)组织全市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全市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以及各县(市)环保目标考核。
(七)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市环保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与国内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全市环境网络开展各项监测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九)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县市、区党委做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