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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等办事程序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包括批准后变化的、未建的)

工业或其它污染项目:监督管理与法制科  8116852

生态与自然资源开发等非污染项目:自然生态科  8116851

新、扩、改建设项目业主申请→业务科室受理确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业主委托有相应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局监督管理与法制科和自然生态科受理(报告书60天、报告表30天)

2、建筑施工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8116885

监督管理与法制科:8116852

建筑施工单位申请(提供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施工的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公告)→环保窗口会同监察支队踏勘现场,征求周围公众意见→查阅环保投诉记录      →做出处理决定(1天由法制科审批;2天由分管局长批;3天以上局长审批)。

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在已经开始连续施工作业后再提出夜间连续施工的申请。经过批准的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必须从当天上午10点以前开始。非生产工艺特殊需要的施工活动不得在夜间进行。一个工地多个建筑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申请由施工方提出申请,建设单位会签后统一集中审批。审批原则上安排在休息日。

办理时限:两天以内。

3、排污许可证

污染控制科:8654386

申请人申请书→持环境监测报告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污染控制科受理30日内办理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

局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8654361

申请人申请→提供申请领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七项条件的证明材料→局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控制科:8654386

申请人申请书→提前30日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应急处理预案和建设完成临时处理设施的报告→污染控制科办理

6、危险废物代为处置

局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8654361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指定相应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

7、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局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8654361

申请人申请→提供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三项条件的证明材料→局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组织现场核查→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8、危险废物转移

局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8654361

产生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危险废物产生量、种类、转移方式、运输单位、接收地点等详细资料→接收方提供资质材料→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组织现场核查、核实、审批→产生单位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保存期为五年)

9、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工业或其它污染项目:监督管理与法制科  8116852

生态与自然资源开发等非污染项目:自然生态科  8116851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提出申请→相关科室组织现场检查 3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试生产的审查决定→试生产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需要延期的此时提出,但不超过一年)→建设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并完成验收

对于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10、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污染控制科:8654386

申请人申请书→环境监测报告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污控科受理30天内办结

我局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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