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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电开发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的意见




十政环[2005]74号

 

各县(市)区、武当山特区环保局:

今年三月,市政协环资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组成调查组对全市水电项目进行了调查研究,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为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5]13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4号)的要求,为促进我市水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水电开发环境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强化水电开发中的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水电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和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制止当前一些地方在水电开发中生态被严重破坏的现象,切实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主动参与水电规划及项目建设的前期和建设过程的环境监管工作,从源头上控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该地区流域规划。同时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依法将项目环境审批作为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水电开发项目,都必须认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送环评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杜绝“先建后补”、“边建边办”现象发生,对建设单位不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要依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要求编制环评文件。强化水电开发中的生态环境管理,加大项目建前环评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努力把开发中的生态损失降到最低。环评文件要实行专家评审通过,并按权限审核报批。

要严格实行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申报该项目竣工的环保验收,环保部门要坚决执行同时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对不符合“三同时”验收标准的项目一律不准投入运营;对于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和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三、强化建设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水电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积极开展开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等全过程的监管,强化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理和环境监察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一方面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监测技术服务,另一方面对水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不能姑息迁就。建设单位要将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到工程招、投标中,确保环保资金用于污染防治工作。

四、严格执行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4号)精神的相关要求,原则上按照分级立项、核准、备案注册、申领执照等为依据核准审批权限。具体规定:

1、在汉江、堵河干流上和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的项目,以及跨省水电开发项目,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装机容量3000千瓦以上的或跨市界项目,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其中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环保局协助省环保局做好审批工作,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3、装机容量3000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批。

4、装机容量100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环保局协助市环保局把关办理审批,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5、对于水电建设项目装机容量500-3000千瓦的项目,必须有省级专家参与评审。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下的项目,必须有市级专家参与评审;对于开发项目涉及到敏感区时,要及时报市环保局严格审查后,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及要求。

水电开发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细致而艰苦地工作,希望各单位要以对可持续发展和环保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找准位置,履行职责,规范水电开发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我市的水电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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