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08]88号
关于核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
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的通知》(环监发[2008]7号)文的相关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的上报工作基本完成。国家环境监察局在初步核定过程中发现我省大部分地市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填报数据,存在错报、缺报、漏报现象。一些地市停产企业名单没有证据支持。为确保数据质量,现要求各地重新核对上报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2007年各项排污数据相较2006年变化较大的(将2007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录入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种污染物排放量的申报数据与2006年度数据库当中的申报数据逐一进行比对,发现差距30%以上的,要求各地认真核对本年环统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确实属于新上污染治理设施减排的或者扩大生产规模致使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应予以确认并做出变化说明。
二、组织下辖各市(县)认真校验数据(附表中已将数据分解到省辖各市),确保辖区内国控重点企业所要求的各项指标无误,各项必填指标(申报表1-1中45项指标、1-7和1-8中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1-9、1-11)必须完整填报,不得有缺漏项。
三、重新确认停产国控企业名单,确已停产并在2007年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应将停产通知等证明文件传真至027-87652665;没有停产证明的一律视为未停产,必须上报该企业所要求的各项指标。国控重点自动监控项目资金安排将以本次核对的企业名单为准。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如为关停企业,应在企业整体说明中详细注明企业关停原因及关停时间(并及时出具书面说明详细注明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关停原因及关停时间);如为新增企业,应在企业整体说明中详细注明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列为新增国控时间。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环保局必须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专班,总体协调组织,对上级的情况全面把握和掌握,从根本上做到不出误差。
重新核对后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报数据库和相关文字说明及停产通知等证明文件必须于2008年6月3日下午5点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我局。未按时上报数据库和相关文字说明的地市将给予通报批评。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 系 人:李 慧
电 话:(027)87167417
传 真:(027)87652665
电子邮件: lihui12920@sina.com
附 件: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事项说明
2.湖北省报送2008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基本情况汇总表(可从省环保局网站首页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可从省环保局网站首页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4.湖北省排污申报登记国家制式表(可从省环保局网站首页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5.湖北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试行) (可从省环保局网站首页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6.湖北省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试行) (可从省环保局网站首页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一
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
录入、审核、汇总事项说明
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审核、汇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需注意以下几个操作环节:
一、录入或修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报数据
1、《湖北省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出的我省各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如果在已有的市局数据库中不存在,则要新增录入。在新增录入时不能以省级身份直接录入,应按监管权限分别以地市、县级身份录入、建立数据库,再汇入省级。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中录入《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附件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附件四《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数据时,年份应该选择2008年,所有申报企业必须做审核操作。
2、《湖北省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出的我省各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中的“重点类型”必须选择“国控重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部录入软件。
3、检查已有数据库中各企业的“重点类型”,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出的我省各地的重点监控企业都应该设为“国控重点”;名单中没有列出的企业,“重点类型”不能设为“国控重点”。保证各地上报的数据库中“国控重点”企业只能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4、除污水处理厂外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7、9、14、15、16、17、18、21、22、26-40、43、44,表1-7和表1-8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项内容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不能缺漏;污水处理厂必须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13、14、16、29等项内容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不能缺漏。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中录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数据时年份应该选择2008年。
5、数据一致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007年COD、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与环境统计、污控等部门共同核定的数据基本吻合。
二、发送数据库进行技术性校验
1、各地市发送数据库前,应利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可下载),将数据库中的企业与《湖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湖北省报送2008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基本情况汇总表》相关要求进行认真核对。
2、正式向省环保局报送数据库时,应使用“系统设置/数据导出”功能报送完整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