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调查2004 -2007年我市中央、省级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资金在污染防治中的使用效益和积极作用,根据省局(鄂财函[2008]80号)的有关要求,市局将对2004-2007年我市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总结向上汇报,省局将作为2008年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写2004-2007年各县市区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请相关县市区环保局及各有关单位从以下内容进行认真总结:
(一)已落实的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情况和管理机制。
(二)项目执行情况(不含2005年地级以上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竣工验收情况并对项目运行后达到的环境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在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现状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预计完工时间、未完成原因以及计划采取的措施;未开工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对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请认真填报“2004-2007年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
三、请项目单位按照“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2)组织项目业主单位编写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以及填报“2004-2007年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
四、请将上述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于2008年5月23日前分别报送市环保局规财科。
联系人:市局规财科 夏丽丽
电话:0719-8656129 传真:0719-8656129
E-mail:shally-2007@163.com
附件1:2004-2007年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
附件2: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