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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十政环[2005]33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武当山特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和环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9号)、《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4]42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等法规和政策要求,针对我市目前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提高环评执行率

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循环经济指导思想,对于有效预防新污染和生态破坏、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有着极其重要意义。目前,我市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私营)企业环境意识还不高,不能自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别是随着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一些新、扩、改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投入建设,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因此,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新建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对于各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手软,更不能姑息迁就。

二、严格把关,依法审批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第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和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规定,不得越级审批,不得违规审批。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下列十类建设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进行审批:

1、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区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5、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

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

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地区,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和汉江上游及丹江口水库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扩改建项目。

各县市区环保局应按照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对违规或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环保局将依法予以撤销,并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损失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环评单位的管理,提高环评质量

环评质量是环评审批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环评工作的单位和环评质量的管理工作:

1、凡是无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超业务范围编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予以审批。禁止借用或变相借用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开展评价工作;

2、在我市承接环评项目的环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提供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书和个人环评资质证书,进行资质和信誉审查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环评业务,并接受监督管理。

3、规范环评工作中的合作、协作行为,确保环评工作顺利开展。为了保障环评报告质量,必须保证环评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环评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环评主要技术负责单位承担的工作量不得低于总工作量的70%,有监测能力的环评合作单位的协作工作量不得高于30%;无监测能力的环评合作单位的协作工作量不得高于20%。

4、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编制环评文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现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环评文件不予审批:

1)、污染源、环境现状数据未经核实,错误使用的;

2)、建设项目情况或环境现状描述失实的;

3)、环境影响预测评价不正确、不客观的;

4)、重点专题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无法支持评价结论的;

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出更改有关法定规划、功能区划建议的;

6)、评价内容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或有明显矛盾的;

7)、未能把握关键工程技术问题,所提污染防治措施不利的;

8)、对项目选址合理性等关键问题论述不充分或对选址、选线不可行的项目未从环境角度提出替代方案或进行局部比选的;

9)、对改、扩、建项目原有污染情况分析不清,“以新带老”措施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10)、环评结论不明确的。

5、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承接下列8类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项目:

1)、国务院规定关停的15类严重污染环境的“十五小”项目;

2)、列入《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项目;

3)、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项目;

4)、列入《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的项目;

5)、不符合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政策的项目;

6)、不符合国务院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和火电等行业建设规定的项目;

7)、简易垃圾焚烧项目;

8)、化整为零或拆分报批的项目。

对于环评单位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规的环评单位,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编制的环评报告,并将逐级向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汇报,建议暂停或吊销其环评资格证书。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00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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